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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梧环罚字〔2024〕21号

发布日期: 2024-05-17 18:00

                                                 梧环罚字〔202421


当事人名称:梧州华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2793438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西路16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26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绿保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原料仓排放口、鼓风炉及反射炉排放口、电解熔铅锅排放口、电解电铅锅排放口、粉煤制备间排放口、综合回收车间排放口、废水总排口、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污染源执法监测。

根据广西绿保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绿保环监字第[2023]11-83号)结果显示:当事人综合回收车间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为505mg/m3,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5标准限值(80mg/m3)的531.25%

调查发现,当事人20231225日对综合回收车间检修时发现布袋除尘器出现穿孔,导致布袋除尘效率严重下降,当事人综合回收车间排放口颗粒物超标属于真实超标。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4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1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14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基准,我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655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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