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环罚字〔2024〕27号
当事人名称:梧州三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俊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5122868XA
地址: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旺甫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8日,自治区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对梧州三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总铜自动监测设备无法自动完成采样,人为设置中间水槽杯连接进行采样;总铜,分析仪总铜数据为0.045mg/l,数采仪的数据为0.042mg/l;总铜自动监测设备于2018年安装并投入使用,尚未进行自主验收及备案等问题。
针对交叉检查发现的问题,5月27日我局下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字〔2024〕)第0527-01号),责令企业限期整改。2024年6月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三和公司进行复查,发现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总铜自动监测设备无法自动完成,人为设置中间水槽杯连接进行采样。进一步检查发现由于总铜设备较为陈旧(进样管路很细),此前自动采样为依托旧总镍设备完成,但旧总镍设备2024年4月拆除后,总铜设备无法自动采样,三和公司自行制作中间水槽杯用于总铜设备自动采样。执法人员于5月8日检查时,使用总铜设备监测排水池水样、中间水槽杯水样,监测数据分别为0.032mg/L、0.027mg/ L,未发现数据有大的差异,且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设置中间水槽杯为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因此该问题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建设不规范。
(二)总铜分析仪数值为0.072mg/l,数采仪数据为0.077mg/l,两者数据不一致(数值误差为6.9%)。进一步检查发现总铜分析仪使用电流信号模拟量传输至数采仪,分析仪量程设置为0-5.24,数采仪量程设置为0-5,根据数采仪使用说明书“量程上下限必须与前端仪表的上下限相同,如果量程上下限设置不正确或者与前端仪表不匹配,会导致采集数据不准确”,总铜分析仪与数采仪两者数据不一致为量程设置不匹配导致。
(三)总铜自动监测设备于2018年安装并投入使用,尚未进行自主验收及备案。进一步检查发现总铜设备铭牌出厂日期为2018年1月,三和公司于2018年3月完成安装联网,但未进行自主验收及备案。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中第7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分析仪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值大于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3号)第六条第二项“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排污单位所持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放口或监测点位的监测内容须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十)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的。”规定,三和公司上述行为符合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认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梧环罚告〔2024〕2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2024〕2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8006元(大写:贰万捌仟零陆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1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