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环罚字〔2024〕26号
当事人名称:梧州港扶典港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剑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7MACQF2YY4G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钱鉴路大冲里3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14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梧州市万秀区码头整改情况进行巡查,在巡查到扶典港口公司时发现该码头涉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扶典港口公司工作人员正在使用水管冲刷场地,场地冲刷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从扶典港口公司东面大门流出至厂外排水渠,然后再用水泵将排水渠内废水抽至厂边的草地上排放,排水渠内的废水较混浊,环境执法人员对排水渠内废水采样,并将样品送至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悬浮物为334mg/L。
扶典港口公司是市政府同意开展的临时码头装卸点,无相关行业的排放标准,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1.2适用范围,其他水污染排放均执行本标准的要求,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扶典港口公司位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江北片区的规划范围内,根据《广西粤桂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2021—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规划区对西江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因此扶典港口公司废水排入了地表水III类水域,应当执行一级标准,当事人排水渠内的废水悬浮物浓度为33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其他排污单位一级标准排放限值3.77倍(标准限值为70mg/L)。
你公司超标排放悬浮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16日直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19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叁仟肆佰元整(¥1234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1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