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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梧环罚字〔2024〕23号

发布日期: 2024-10-12 17:59


梧环罚字〔202423

当事人名称:梧州兴源水美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爱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MXKWQ77         

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红岭北侧物流园北侧大平村杉木宕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614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梧州兴源水美水务有限公司(下称兴源水美“”公司)运营的梧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开展飞行抽检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环科测字(水)〔2024〕第F-09号)的结果显示: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中,氨氮、总氮比对结果不合格。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5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误差超过HJ/T354HJ/T75规定的比对指标范围,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3号)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比对监测认为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综上,兴源水美公司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行为符合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920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202416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920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202416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27207元(大写:贰万柒仟贰佰零柒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