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行政处罚决定书—梧(苍)环罚〔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9-15 09:50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苍)环罚〔20241

    当事人苍梧县沙头海沙塝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21MA5N91FJXB

    地址:苍梧县沙头镇新建村大塘五组梁瑞红、梁鹏出租场地

    经营者黄飞通

    你猪场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梧州市苍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2024 6 27日对你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猪场东面有两块已弃耕的农用田,此两块农用田中均残留有较多的粪污,其中上面一块农用田有一滩残留较多粪污的水坑,水坑正对上处正是你猪场的粪污外输管道,该处管道有破损和修复的痕迹。在下面一块农用田也发现有明显的粪污痕迹,粪污排入痕迹处是你猪场的雨水渠出口,猪场集池周边有粪污溢出至该雨水渠的痕迹,且在这两块荒弃农用田的上游未发现有其它粪污等污染物排入。我局现场责令你猪场自2024年6月27日30日内消除荒弃农用田中的残留粪污,截至2024年8月1日我局对你猪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你猪场也未完成残留粪污的清除。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7日苍梧县沙头海沙塝猪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证明猪场及经营者黄飞通、管理人黄成清的身份

2. 2024627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猪场生产经营和粪污处理、粪污泄漏的情况);

3.2024627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拍摄《现场照片证据6证明猪场生产经营和粪污处理、粪污泄漏的情况);

4.2024627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猪场管理人员黄成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猪场管理人员回答与现场调查记录一致的情况);

5.2024年6月2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及制图说明(证明现场勘察绘制猪场粪污泄漏事实的情况);

6.2024年6月2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苍)环责改字[2024]0627-1 号)(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下达的责令改正情况)。

7.2024年6月2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猪场经营者黄飞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猪场责任主体和委托授权等情况);

8.2024年6月27日苍梧县沙头海沙塝猪场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猪场邮寄地址的情况);

9.2024年6月27日苍梧县沙头海沙塝猪场提供的《委托授权书》(证明猪场委托黄成清代为办理生态环境有关事项的证明);

10.2024年6月2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2024年8月1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猪场是否落实《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情况);

12.2024年8月1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复查时《现场照片》2张(证明猪场整改落实情况)。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苍)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猪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猪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猪场在陈述、申辩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苍)环罚告字〔2024〕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文件精神及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猪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玖拾贰元整(¥3892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1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