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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梧环罚字〔2024〕25号

发布日期: 2024-09-26 11:35

当事人姓名杨明        

         

    梧州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20246182024628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杨明持有广西全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广西震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其收购废旧电池的委托书,在梧州周边的汽修店、摩修店开展收购废旧电池活动,但两家公司的委托书均要求收集电池之后转运到本公司贮存,杨明并未按照委托书要求执行,而是将收购来的废铅蓄电池贮存在平浪村一处民房内,再出售到有资质处置的公司获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分类名录》(2021版),杨明收购的废铅蓄电池属于HW31含铅废物中代码900-052-31的种类,属于危险废物。杨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202492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202418)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2024923签收相关文书2024926日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视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202418号)及送达回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你是个人行为,适用对主要负责人处罚金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处罚的条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无证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17982(壹拾壹万柒仟玖佰捌拾贰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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