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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梧(蒙)环罚字[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7-10 09:15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4]1

  当事人:蒙山县杰兴良生态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23MA********(1-1)

  住所或登记地址:蒙山县西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实施地点:蒙山县西河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418日,根据群众举报信息,梧州市蒙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详细情况。经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黑色软管道将养殖粪水从收集池直接排至养殖场北面山林,导致养殖粪水流至下游西河镇古排村南瓦组黄槽冲小溪。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4月25日蒙山县杰兴良生态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江**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范围及企业法人身份);

(二)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18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违法问题及后续整改情况);

(三)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18日制作的《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照片及说明》共6份(拍摄人:许**,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违法问题及后续整改情况);

(四)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8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反映执法人员对涉嫌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勘察的情况概要);

(五)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蒙山县杰兴良生态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江**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分析了解该养殖场涉嫌违法情况);

(六)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5日下达的《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蒙)环责改字[2024]0425-1号)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七)蒙山县杰兴良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2024年4月25日通过网络平台调取,调取人:许**,证明当事人的养殖规模等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2462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1)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1)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同时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基准,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捌拾捌元整(¥4888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电话:07746281529

:蒙山县蒙山镇永安街115号    邮政编码:546700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