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环罚字〔2024〕16号
当事人: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地址:玉林市二环东路东侧经济开发区东区标准化厂房4#厂房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86542539W
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地址(地点):梧州市万秀区钱鉴路8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原始采样记录,发现其在2022年1月19日-20日对广西梧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检测过程中存在以下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行为:
(一)广西梧州某建材有限公司1#排气筒的直径应为1m,但当事人的检测报告原始采样记录单显示记录的直径为0.54m,造成检测报告中排放风量以及污染物排放量仅为实际的0.29倍。
(二)广西梧州某建材有限公司1#排气筒直径为1m,但采样口位置距离气体汇入点仅为1.1m,在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4.2.1.1“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要求情况下,当事人仍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广西梧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北面为1#排气筒的排放风机,对处位置为空地,完全具备检测条件,但当事人检测时厂界北面的噪声检测点距离厂界约25m,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3.2“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规定。
(四)检测报告显示夜间噪声检测值仅为42.3-43.8dB(A),调查发现该噪声值是企业处于停产进行检测的,与广西梧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夜间进行生产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在检测报告中未注明处于停产状态。
(五)检测报告附图标注的多个噪声、无组织废气采样位置位于山顶等位置,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上述问题导致《检测报告》(编号:LHHJ20220119(002)01)中共有34个数据失实,占总检测数据(270个)的12.6%。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2023年12月1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三)2023年12月1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四)2023年12月1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五)2023年12月1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梁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六)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环境检测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七)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LHHJ20220119(002)01)复印件及其原始采样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八)2023年12月15日、12月29日当事人递交的《关于广西梧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掺合料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检查问题的情况说明》共2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九)2023年12月29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载自当事人网站《关于<广西梧州润业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掺合料生产加工项目>报告作废声明》1份(证明验收监测报告已作废);
(十)2024年4月9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邮寄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改字〔2024〕第0402-01号)及其邮寄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2023年12月1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10号)及其邮寄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基准,我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