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行政处罚决定书-梧环罚字〔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04-07 09:45


梧环罚202415

当事人:陈子豪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竹山头村三组20

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地址(地点):梧州市钱鉴路87广西梧州润业建材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015日、112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广西梧州润业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润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润业公司于20219取得《关于广西梧州润业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掺和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万环管字202124号),2022521日组织通过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检查发现,润业公司自主验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验收意见显示,破碎机筛分设备封闭箱,雾炮机、石粉机煤渣堆场置于铁棚内+围挡,对皮带采取封闭措施、下料口处增加防尘帘布。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线输送带实际未密闭,生产厂房未完全密闭。

(二)企业建有三个排放口,均未建设规范的采样平台,执法人员对卸料处排放烟囱(1#排放口)进行测量,周长约为3.1m(折合直径约1m),监测口距废气汇入点约为1.1m,监测口距地面约为3.1m。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4.2.1.1“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要求。

环评报告以及排污许可证显示,烘干粉尘与沸腾炉尾气一同经20m高排气筒(3#)高空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对3#排放口进行测量,烟囱共由11节铁管焊接而成,每节高度为1.4m,烟囱实际高为15.4m,烟囱高度与环评报告以及排污许可证不符。

(三)环评文件以及验收意见显示,生活污水排放口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但现场检查时该区域不处于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范围,未建设城市污水处理管网,检查时生活污水直排桂江。根据验收检测报告显示(编号:LHHJ2022011900201):总排口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8mg/L,超过了直排环境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标准限值要求(标准为100mg/L)。因此,验收意见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并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

(四)环评文件要求在4号成品罐(库)旁(1#排气筒旁)新建3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但润业公司未实际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

20231213日,执法人员对负责检测的广西某检测评价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另案处理),根据其提供的原始采样记录单显示,其验收检测数据存在以下问题:

(一)1#排气筒的直径应为1m,检测报告原始采样记录单显示记录的直径为0.54m,造成检测报告中排放风量以及污染物排放量仅为实际的0.29倍。同时,1#排气筒采样口位置距离气体汇入点仅为1.1m,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4.2.1.1“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要求,数据应为无效数据。

(二)厂区北面为1#排气筒的排放风机,对出位置为空地,完全具备检测条件,但检测时厂界北面的噪声检测点距离厂界约25m,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3.2“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规定。

(三)检测报告显示夜间噪声检测值仅为42.3-43.8dB(A),调查发现该噪声值是润业公司处于停产进行检测的,与润业公司夜间进行生产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在检测报告中未注明处于停产状态。

(四)检测报告附图标注的多个噪声、无组织废气采样位置位于山顶等位置,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由于验收监测报告存在上述严重质量问题,经执法人员指出后,广西某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于20231229日在其网站进行了作废声明,该报告不再具有证明作用。

润业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存在未落实生产设施密闭措施、未建设雨水收集池、烟囱高度以及生活污水去向不符合环评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活污水超标排放、验收监测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已作废等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的规定,润业公司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但润业公司仍然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属于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润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润业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31015润业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20231015日、1129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三)20231015日、1129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照片》1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四)20231015日、1129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五)20231016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润业公司厂长谭某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六)20231015润业公司提供的《关于广西梧州润业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掺合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万环管字202125号)以及环评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批准的环评文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

(七)20231015润业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掺合料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以及《检测报告》(编号:LHHJ2022011900201)复印件各1份;

(八)202312292024129润业公司递交的《关于对环境保护设施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九)20231015日、1129润业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十)20231213日广西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始采样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验收监测报告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十一)20231213日广西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广西梧州润业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掺合料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检查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验收监测报告已作废);

(十二)20231229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载自广西检测评价有限公司网站《关于<广西梧州润业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掺合料生产加工项目>报告作废声明》1份(证明验收监测报告已作废);

(十三)20231015日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

润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24227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于2024227日递交了《陈述和申辩书》,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认为:1.目前已进行整改,对输送带进行了密闭,并对生产厂房未完全密闭的部分进行了密闭。2.已按照规范完善了3个排放口的采样平台、并按要求加高了3#排放口。3.生活污水已依托万凌公司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二污厂。4.已新建33.4立方米雨水池。5.验收已公告作废,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了验收监测,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论是合格,已于2024129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平台进行验收公示。6.因疫情的影响及建材行业低迷的市场,公司投入两千多万的资金,并历经多次整改,但是在惨淡的市场面前,开机不正常,导致2023610日停产,造成2023年亏损800万,恳请根据实际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1.本案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在陈述申辩过程中对本案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事实也基本予以承认。2.当事人虽然基本完成了整改,但超出了我局要求的20231229日前完成整改时限,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3.本案在计算处罚金额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因素,裁量因子取值准确,且拟处罚金额已接近处罚条款下限,我局决定不予变更处罚金额。

以上事实,有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7号)及其《送达回证》、当事人递交的《陈述和申辩书》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基准,我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749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