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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梧环罚字〔2024〕20号

发布日期: 2024-05-13 17:50


梧环罚字〔202420

当事人(姓名):梧州市顺达宝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33071873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纯章

工商登记地址(住址):梧州市新兴村三组新兴383

违法行为实施地址(地点):梧州市新兴村三组新兴383号(顺达宝石加工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11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称支队)委托广西远拓环境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远拓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顺达宝石加工园区开展噪声检测,此次噪声检测主要为核查顺达公司落实生产噪声整改工作的成效及园区夜间环境噪声情况。根据远拓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THJ20230055-33)数据显示,园区厂界东侧外1m(便利店旁)噪声分贝为57.7dBA),厂界东侧外1m(园区道路拐弯处)噪声分贝为58.9dBA),厂界北侧外1m(宝石园小区)噪声分贝为53.5dBA)。上述三处位置噪声分贝已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区域夜间标准限值50dBA)。

我局对当事人环境噪声超标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改字〔2024〕第0126-01号),责令当事人对环境违法行为落实整改措施。2024227日,支队再次委托远拓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顺达宝石加工园区开展环境噪声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THJ20230055-39)数据显示,园区厂界东侧外1m(便利店旁)噪声分贝为56.5dBA),厂界东侧外1m(拐弯处)噪声分贝为61.1dBA),厂界北侧外1m噪声分贝为49.3dBA)。当事人经营的顺达宝石加工园区仍存在生产噪声超标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4117日、227日的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二)2024117日的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现场检测情况);

(三)2024117日的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顺达宝石加工园区位置及检测点位);

(四)2024117日的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录像》磁盘1份(证明检测当晚顺达宝石加工园区经营状况);

(五)2024124日和229日的远拓公司《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YTHJ20230055-33YTHJ20230055-39)(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六)2024126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改字〔2024〕第0126-01号)1份(证明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七)2024126日、22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顺达公司现场负责人覃波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八)2024126日覃波提供的顺达公司工商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九)2024126日覃波提供的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纯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十)2024126日覃波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覃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员身份);

(十一)2024126日梧州市顺达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其负责人处理本案事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244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13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8451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