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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梧环罚字〔2024〕19号

发布日期: 2024-05-06 17:45


梧环罚字〔202419

当事人: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地址:梧州市高新区园区二路15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佳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GT8P9B

违法行为实施地址(地点):龙圩区新地镇富回村坡头岭小组竹么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211日,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对位于龙圩区新地镇富回村坡头岭小组竹么山的广西梧州市万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万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袋装固体废物在厂区露天堆放。经查,该固体废物为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同创公司)生产中产生的污泥,同创公司租用万源公司东侧厂棚堆放固体废物,用吨袋包装堆放污泥,部分污泥已堆出仓库棚顶范围并无遮盖,执法人员要求同创公司进行整改。202419日,市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检查时当事人已将污泥清理。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中5.3.2“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 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当事人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中12 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中注明,同创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物料废包装袋、收集的粉尘、含磁性物质的不合格品、污泥。污染防控技术要求为: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也明确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同创公司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31211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同创公司存在露天堆放固体废物行为

(二)20231211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梧州市万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李万奇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同创公司租用万源公司场地堆放固体废物

(三)20231211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同创公司存在露天堆放固体废物行为

(四)20231211日广西梧州市万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位置

(五)20231211日广西梧州市万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李万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万源公司股东李万奇身份)。

(六)20231212日、2024118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昌华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同创公司租用万源公司场地堆放固体废物);

(七)202419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同创公司已将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清运走);

(八)20231212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改字〔2023〕第1212-01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证明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同创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九)2024118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泥转运记录一份(证明同创公司在万源公司场地堆存固体废物的数量)。

(十)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排污许可证》对同创公司固体废物存放的要求)

(十一)2024118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新安废泥转聂文锋砖厂明细一份(证明同创公司清理万源公司场地堆存固体废物的数量及去向)。

(十二)2024118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一份(证明同创公司清理万源公司场地堆存固体废物去向)。

(十三)2024118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十四)20231212日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副总经理王昌华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

(十五)《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

(十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要求)

当事人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417日直接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202441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报告,提出陈述申辩如下:1.此批污泥是因公司新厂房建设致原堆场不能再存放而暂将其移至新地万源达公司仓贮存。2.同创转运存放的废泥是有用吨袋包装的,存放在万源达公司废旧仓库内,部分露出在棚外存放的废泥均采取了用雨布遮盖的防护措施。此行为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3.部分覆盖雨布老化破损后,同创公司马上安排对废泥进行合规清理。覆盖物损坏属无心之失,因此恳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鉴于同创公司对废泥存放并无主观恶意,也有对事件处理的积极态度,对本次事件免于处罚。我局认为,1.本案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申请人在陈述申辩过程中认为没有露天堆放固废,有采取雨布遮盖,只是风吹日晒破损。但从勘察图片、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当事人袋装污泥并没有用雨布覆盖,而是一部分堆放在厂棚内,一部分露天堆放。不符合当事人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所以申述理由不予采纳。3.本案在计算处罚金额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因素,裁量因子取值准确。处罚金额保持不变

以上事实,有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9号)及其《送达回证》当事人递交的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书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及其裁量细则,我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柒佰伍拾元(¥1247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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