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环罚字〔2024〕18 号
当事人1:广西洁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KBA6L12
法定代表人:禤醒光
工商登记地址:梧州市新兴三路30号5单元2708房
违法行为实施地址(地点):梧州市长洲区摩天岭茶海地块
当事人2:梧州市汇御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MA5L7BEX2Y
法定代表人:覃惠秋
工商登记地址:梧州市新湖二路40号8号楼一层10号
违法行为实施地址(地点):梧州市长洲区摩天岭茶海 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同创公司)委托广西洁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洁颖公司)处理一批压滤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洁颖公司本身无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也无运输车队,于是委托梧州市汇御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汇御公司)到同创公司运输压滤泥,将压滤泥倾倒于摩天岭茶海地块内的一个无三防措施的山沟处。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洁颖公司原计划将压滤泥转运到平浪村的梧州市长洲区聂文锋砖厂,但该砖厂仅接收了其中4车的压滤污泥后就拒绝接收,洁颖公司指示汇御公司将剩余的压滤污泥倾倒于长洲区摩天岭茶海地块内的一个无三防措施的山沟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2023年6月29日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佳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同创公司身份信息及其与相关委托人的关系);
(二)2023年7月6日梧州市汇御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覃惠秋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汇御公司身份信息及其与相关委托人的关系);
(三)2023年7月10日广西洁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禤醒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洁颖公司身份信息);
(四)2023年6月29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昌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同创公司与洁颖公司签订处理合同的情况);
(五)2023年7月4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同创公司针对压滤泥处理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2023年7月4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安环专员刘彦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同创公司存在的压滤泥处理问题,及对该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2023年7月6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梧州市汇御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长黎小泽的《调查询问笔录》 1份(证明汇御公司受洁颖公司指示倾倒同创公司压滤泥的情况);
(八)2023年7月10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洁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禤醒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洁颖公司指示汇御公司倾倒同创公司压滤泥的情况);
(九)2023年7月10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洁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改字[2023]第0710-1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洁颖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十)2023年8月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梧州市汇御运输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改字[2023]第0803-1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汇御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十一)2023年7月4日-5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照片》2份(证明同创公司压滤泥产生地点及倾倒地点的情况);
(十二)2023年7月5日-6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证明同创公司压滤泥产生地点及倾倒地点的地理位置);
(十三)2023年6月29日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合同》、《2023年4月旺甫同创厂每日拉泥明细》、《4月污水废泥处置款项发票》、《梧州市同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一般固体废物外运处置记录表》各1份(证明同创公司压滤泥转运数量及处置费用);
(十四)2023年6月29日广西洁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协议》1份(证明委托汇御公司运输压滤泥费用)。
广西洁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梧州市汇御运输有限公司擅自将压滤泥倾倒于无三防措施的山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3月14日分别对两个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两位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3月15日向我局递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召开听证会。
汇御公司提出如下意见:1.汇御公司作为运输公司仅仅只是洁颖公司履行其与同创公司合同的一个工具,使用工具的人才是需要承担责任,而不是工具要承担责任。2.运输泥的运费符合市场价格,是正常的营业所得。3.汇御公司未得到需要清理压滤泥的回复。4.在本次事件中没有实施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恳请依法免予或者减轻处罚。
洁颖公司提出如下意见:1.汇御公司对运输货物知情,有洁颖公司和汇御公司签订的合同为证。2.同创公司是本案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此负全部责任。3.不应当以同创公司与洁颖公司的处置合同认定洁颖公司在本案中的收入。4.洁颖公司配合同创公司将倾倒的压滤污泥拉回砖厂,消除了污染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认为行政处罚主体错误,拟作出处罚金额依据不足,请求免除处罚。
本局认为:1.本案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在陈述过程中对本案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事实也基本予以承认。2.本案是针对洁颖公司和汇御公司非法倾倒固废的处罚,产废单位同创公司另案处理,并不是“一事两罚”。3.不管是同创公司和洁颖公司签订的固体废物委托处理合同,还是洁颖公司和汇御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都注明了物品就是“石灰渣”,而且汇御和洁颖签订的运输合同中也没有提及倾倒、填埋等要求,这已经不是普通的货物运输行为,而是合作倾倒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4.现有证据表明,是产废单位同创公司独力完成清理,两位当事人未能提供参与清理的证据。5.对于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都没有扣除成本的要求,因此没收金额不予变更。6.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本案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7.关于共同担责的认定。汇御运输公司是一个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所签订的运输合同具有核实、审查义务,且签订合同表明对合同内容、要求等事项认可已知。对于托运人洁颖公司变更到达地、超出运输合同服务范围要求承运人汇御公司进行倾倒等要求,汇御公司有义务进行风险性认定,也有权利拒绝履行。洁颖公司和汇御公司共同实施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这一环境侵害行为,应共同承担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8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两位当事人提交的听证申请书、《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进行处罚。按照同创公司与洁颖公司签订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合同》、洁颖公司与汇御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扣除砖厂合法接收部分外,非法倾倒部分违法所得金额266135元,其中洁颖公司违法所得198818元,汇御公司违法所得67317元(运输费用)。
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基准,我局对广西洁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梧州市汇御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处以罚款314763元,由广西洁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梧州市汇御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2.没收广西洁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8818元、没收梧州市汇御运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67317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