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环罚字〔2024〕17号
当事人:梧州市飞卓林产品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738920983
法定代表人:叶旗
工商登记地址:梧州市塘源路76-1号
违法行为实施地址:梧州市塘源路76-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31日,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交办件投诉飞卓林产品公司排放的臭气影响周边村民。经现场调查,企业树脂车间内有明显的松香特征气味,废气收集管道有多处漏气,环境执法人员委托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有机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230412)显示,企业臭气浓度平均值为2676,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限值的0.34倍(标准限值为2000);非甲烷总烃实测浓度平均值为1197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的8.98倍(标准限值为120mg/m3)。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三)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副总经理黄宇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宇平为当事人的员工);
(四)2023年10月31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五)2023年10月31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照片》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六)2023年10月31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七)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委托授权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八)2023年12月6日对当事人生产部副经理黎家杰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以及证明被询问人为当事人的员工);
(九)2023年11月20日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230412)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以及检测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2023年11月30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改字〔2023〕第1130-01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十一)2023年12月1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复查以及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十二)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十三)2023年10月29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问题转发单1份(证明当事人被群众投诉)
(十四)2023年12月18日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资质)。
当事人超标排放臭气、非甲烷总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5日直接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2024年3月7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报告,提出陈述申辩如下:1.这次超标属于过失,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整改后2个月内连续3次监测均稳定达标。2.目前企业面临很大的经营困难,由于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下游胶黏剂,房地产等产业一直不景气,公司的生产经营也远未恢复到疫情前的水平。3.公司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后,将对以后的融资及申请政府其他扶持产生很大影响。我局认为,1.本案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在陈述申辩过程中对本案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事实也基本予以承认。本案在计算处罚金额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因素,裁量因子取值准确。2.当事人及时整改到位,且属于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中的涉林关联行业,为扶持实体经济以及我市林产化工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局针对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下浮30%处罚金额适用条件的会议纪要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罚金额由127027元下浮为100000元执行。
以上事实,有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4〕5号)及其《送达回证》、当事人递交的《陈述申辩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细则,我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