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环罚字〔2024〕5号
当事人:广西鑫鹏铝业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地址:梧州市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和景大道26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嘉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58UN5J
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地址(地点):梧州市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和景大道26号(广西鑫鹏铝业有限公司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1日、8月10日、8月22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四项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2023年7月11日检查时,大量废电路板危险废物使用白色吨袋包装,每袋约200-400kg,共约60吨(超过150袋),直接露天堆放在2至5号车间旁的空地上,冲刷的雨水直接进入雨水渠,贮存过程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3.9规定“6.1.1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等相关要求。
2023年8月10日检查时当事人仍未进行改正。8月22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露天堆放的废电路板危险废物清运入生产车间内。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当事人在1号车间东面建设危险废物仓库,检查时堆放有使用吨袋包装的铝灰危险废物,铝灰危险废物上无任何危险废物标志标识,仓库门口设置有一个旧标准的危险废物标志牌,但标识牌上无批次、数量、日期等内容。露天堆放的废电路板等危险废物无任何标志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排放口
排污许可证规定废电路板拆解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个排放口(编号:DA001)排放,检查时企业废电路板拆解工序废气建设有两个排放口,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排放口的违法行为。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
当事人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DA002排放口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18日下达《关于责令广西鑫鹏铝业有限公司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梧环责字〔2022〕195号)要求2022年12月20日前联网。至2023年8月22日检查时,企业已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2023年7月11日、8月10日、8月22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
(三)2023年7月11日、8月10日、8月22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照片》1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
(四)2023年8月22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五)2023年8月22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叶某梁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六)2023年8月22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关于广西鑫鹏铝业有限公司废金属绿色拆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字〔2020〕173号)复印件以及环评报告书复印件(节选)各1份(证明经批准的环评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七)2023年8月22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当事人对排放口以及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要求);
(八)2022年11月18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关于责令广西鑫鹏铝业有限公司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梧环责字〔2022〕195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已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联网);
(九)2023年8月22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当事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改字〔2023〕第0822-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2023年7月11日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资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排放口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3〕4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依法召开听证会。
当事人认为:(一)已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及时整改,现已基本整改完成。(二)希望充分考虑没有主观过错、没有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且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一)本案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在陈述过程中对本案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事实也基本予以承认。(二)鉴于当事人整改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且属于已办理并落实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并采取集中治污的企业,结合我局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适用条件的会议纪要精神,可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金额下浮10%。
以上事实,有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3〕40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听证笔录》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基准,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180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基准,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556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排放口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基准,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4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基准,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945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我局决定对上述四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共30928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