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环罚字〔2024〕6号
行为实施当事人: 广西梧州市林泰吉农业种养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MAA7BY5G7K
法定代表人: 方松文
工商登记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祥湖南路13号第1幢2单元102房
违法地址: 梧州市长洲区龙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4日,梧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龙华村的养殖项目开展日常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建设有约30亩的牛蛙养殖池进行牛蛙养殖,养殖废水排入厂区南面的三级沉淀池进行沉淀,沉淀后废水经过包茂高速涵洞流到一个蓄水池,蓄水池内设置有两个抽水管将部分养殖废水泵回牛蛙养殖池进行回用,部分养殖废水溢流外排。调查得知,企业养殖牛蛙项目于2022年1月26日获得环评批复(长环管字〔2022〕1号),批复要求牛蛙养殖废水经净化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市环境执法人员依据环评批复于2023年6月2日下了《关于责令广西梧州市林泰吉农业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梧环责字〔2023〕5号)。2023年8月3日市环境执法人员对林泰吉公司进行复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完成整改,而是租用养殖场东南面的一个鱼塘,将未能回用的废水抽排到鱼塘内。2023年10月17日,该公司因养殖废水外排再次受到群众投诉,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仍存在养殖废水外排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一)2022年9月28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改字〔2022〕第0928-01号)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二)2023年6月2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关于责令广西梧州市林泰吉农业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对存在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梧环责字〔2023〕5号)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三)2023年8月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四)2023年8月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五)2023年8月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 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六)2023年8月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股东林加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七)2023年8月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改字〔2023〕第0807-1号)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八)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递交的股东林加才《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
(九)2022年9月28日市环境执法支队提取的《关于广西梧州市林泰吉农业种养有限责任公司种养植农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长环管字〔2022〕1号);(证明环评批复有关环保措施的要求)
(十)2022年9月29日环境执法支队提取的广西梧州市林泰吉农业种养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
当事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无法达到循环利用的要求,项目便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在当事人办公室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3〕4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向我局递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召开听证会。
当事人认为广西梧州市林泰吉农业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农业,对环境污染极小,且整改态度十分积极,也在积极申请变更排放污水方式。提出罚款金额过重,项目地理位置也特殊,且农业养殖行业从来没有罚过钱,希望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本案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要求,做出一定程度的整改,但是始终无法满足环评批复的污染防治要求,且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节已经在裁量处罚金额时准确取值。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3〕41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当事人提交的听证申请书、《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及其裁量细则,我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零壹拾陆元整(¥2560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